1、“三房”轮候家庭“三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2、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3、外省市来京家庭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4、产业园区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2、申请公租房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3、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4、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轮候规则列入公租房轮候册进行轮候。
5、在轮候期间,公租房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租赁补贴或者公租房租金。
6、已经分配到公租房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腾退公租房。拒不腾退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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